(2017)湘072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凡连诉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连,谭玉香,唐丹,唐羽珈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520号原告:曾凡连,女。被告:谭玉香,女。被告:唐丹,女。被告:唐羽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连与被告谭玉香、唐丹、唐羽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的起诉。本院认为:曾凡连申请撤回对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凡连撤回对谭玉香、唐丹、唐羽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曾凡连负担。审 判 员 曹 承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