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秀清、刘俊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清,刘俊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财保16号申请人张秀清,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云,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系申请人之妹。被申请人刘俊坡,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申请人张秀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俊坡所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刘俊坡所驾驶的冀F×××××号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允许私自转让、窝藏、转移,由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秀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边若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