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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土仁、吴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土仁,吴洪仁,楼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陈土仁,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吴洪仁,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楼国芬,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土仁与被告人吴洪仁、楼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土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3执14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土仁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