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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22吴海燕与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吴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法定代表人:邱元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燕,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诉人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桃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林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桃林居委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桃林居委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