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国平、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平,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练巧忠,梁佩霞,陆国明,魏文华,刘惠萍,张悦,陆国聪,陆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被执行人: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2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4392-3。法定代表人:魏文华。被执行人: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云和镇城东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6661-0。法定代表人:王健。被执行人:练巧忠,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梁佩霞,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陆国明,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魏文华,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刘惠萍,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张悦,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陆国聪,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陆美香,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丽商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7400元,合计人民币100774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练巧忠、梁佩霞、陆国明、魏文华、刘惠萍、张悦、陆国聪、陆美香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0774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蓝越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