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玲敏与陈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敏,陈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23号原告:何玲敏,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胤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0日,户籍地址四川省江油市,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玲敏诉被告陈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6日以被告陈虎经常居住地为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被告陈虎经常居住地为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玲敏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玲敏承担。审判员 刘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