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与李鑫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李鑫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586号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大地城市脉搏804室。负责人:朱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系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鑫,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申请保全费470元,共计914元,由原告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