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健、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与韩卫东、韩大云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健,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韩卫东,韩大云,韩其军,韩帮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健,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号鸿泰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韩健,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卫东,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大云,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其军,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帮泰,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韩健、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因与被上诉人韩卫东、韩大云、韩其军、韩帮泰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9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健、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上诉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均可,并非一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且,四被上诉人均不在同一辖区,也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上诉人向己方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起诉,于法有据。(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诉人韩健的住所地在海口市××区,海口市海秀东路48号鸿泰大厦12楼是上诉人世界韩氏联谊总会及其国内代表机构的住所地,也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基于本案上诉人韩健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上诉人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的事实,本案海口市龙华区和海口市美兰区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出侵权之诉,该法院依法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韩卫东、韩大云、韩其军、韩帮泰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诉人韩健称其住所地在海口市××区,海口市龙华区系其的经常居住地,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世贸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海口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韩健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口市××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鉴于本案上诉人韩健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上诉人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的事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韩健选择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两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92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曼审 判 员 熊鹤祥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