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作达与李善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达,李善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673号原告:杨作达,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李善武,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作达诉被告李善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作达撤回对被告李善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作达承担。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