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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齐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太平金融大厦**层。负责人:李高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军,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义,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厚 国审判员 ��董岩审判员 赵 文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