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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101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兆艳、徐恒,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某某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郭某某对原告王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原告王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王某某、郭某某曾均任职于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郭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9月5日,郭某某到济南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004室找到王某某,因情绪激动,无法冷静与王某某沟通,遂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后经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和解协议。因双方争执过程中致使公司员工康某某烫伤,康某某遂将王某某、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郭某某得知此事后非但不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反而歪曲、捏造事实,并向王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邮箱发送具有诽谤性质的邮件。郭某某在邮件中污蔑王某某唆使康某某提起诉讼、工作期间存在“挣黑钱”等行为。邮件内容四处散播,单位同事人尽皆知并对此议论纷纷。郭某某的上述行为给王某某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王某某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名誉权。为维护王某某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郭某某侵权责任。郭某某辩称,发邮件属实,但邮件内容没有歪曲捏造事实,没有进行诽谤。2014年王某某以挣黑钱及提成为诱惑劝郭某某加盟京鹏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任职期间,郭某某业绩提成及王某某承诺给的黑钱合计10.08万元。2016年2月1日,王某某承诺给郭某某1万元奖金,但让郭某某先拿出5000元向力诺孙总行贿,但后来王某某对行贿的5000元不予报销,只承认支付5000元奖金,因此事双方矛盾激化。另外,王某某在任职期间有挣黑钱、转移黑钱的行为,而且其工作作风强势跋扈、出尔反尔、毫无诚信。2016年5月京鹏公司高继霞出面调解,让郭某某签署空白离职协议书,郭某某获得1.5万元补偿金后离职。2016年9月5日郭某某去办事处找王某某,一言不合与王某某发生厮打,康某某拉架,无意中三人均不同程度烫伤,康某某烫伤较重,花费住院治疗费12560.33元,王某某与康某某同为京鹏公司员工且是上下级关系,他们两人串供以不实供词在派出所告郭某某故意伤害未遂,后此事在济南市历下法院起诉,康某某与王某某在法庭上捏造事实对我及我的家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京鹏公司领导及同事对我议论纷纷,致使我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无奈之下,将此事前因后果及离职真相发邮件告知京鹏公司领导及同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郭某某在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与王某某系同事关系。2016年5月31日,郭某某与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郭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7日、2017年3月9日向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很多职员发送邮件,邮件附件内容包括离职真相一份,离职真相内容为,“离职真相,京鹏各位同仁:本人郭某某2001年期间与王某某、田总同为南京艾志集团员工。2014年京鹏公司成立事业部王某某以挣黑钱及1.5个点的提成为诱惑劝我在北京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辞职,2014年8月1日加盟京鹏公司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任职事业三部负责山东市场温室大棚销售,任职期间签署山东力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夏津二期10MWP项目,合同金额185万元,平邑天泰种业公司智能温室项目83万元,青岛万科花房项目设计费4万元,三项业绩共计提成4.08万元。2015年5月份因我买房,王某某主动承诺给我2万元黑钱,2016年2月份王某某再次主动承诺给我4万元黑钱,以上提成与黑钱合计10.08万元。2016年2月4日王某某约我办事处见面兑现现金1万元。任职期间王某某工作作风强势跋扈、出尔反尔、毫无诚信可言,剩余金额拒绝兑现。2016年5月份京鹏公司出面调解,让我签署离职协议书,支付我1.5万元补偿金后离职。王某某京鹏任职期间,购置斯柯达轿车一台,共计在济南购置房产三套,一套是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44号2号楼1单元601,二套是济南市,三套是济南市中区泉景天沅雅园商务大厦1004室,三套房产共计300多万元,请问王某某不挣黑钱凭工资能买得起吗?掩耳盗铃真可笑!王某某言行代表京鹏,有辱京鹏形象,实为京鹏败类!在此提醒京鹏各位同仁,与王某某共事千万小心!别被忽悠!防火!防盗!防王某某!”。庭审中,王某某提供郭某某发送邮件对象、件数统计表一份,证明郭某某发送邮件的时间、收件人数、邮件数量等,其中收到邮件的人数为182人;郭某某对发送邮件日期无异议,总件数无法确定。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上述统计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同时,言论自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本案中,郭某某若想举报反应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在未经相关部门查证认定前,郭某某向原单位同事发送包含“挣黑钱、京鹏败类”等内容的书面邮件,其行为影响了王某某在单位同事之间的评价,给王某某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王某某的人格,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某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由郭某某向其已发送“离职真相”邮件的对象(以王某某提供的邮件发送对象统计表为准)发送道歉函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函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本院对王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王某某名誉的侵害;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已发送“离职真相”邮件的对象(以王某某提供的邮件发送对象统计表为准)发送道歉函,为原告王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被告郭某某拒不履行本条款上述内容,本院将在市级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被告郭某某负担;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冉珍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