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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富银与华坪县天利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富银,华坪县天利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3民初425号原告万富银,男,汉族,现年31岁,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个体,住华坪县。被告华坪县天利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安坤。地址华坪县中心镇狮山路23号。上列当事人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万富银承担。审判员  杨立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