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济南阳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国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阳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国宁,张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2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宁,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俊德,男,生于1967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阳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宁、张俊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辆、证券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国宁、张俊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