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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0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简业华与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070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业华,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10708号原告:简业华,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陈梓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峰,住湛江市赤坎区。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峰。原告简业华与被告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业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简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晓峰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5日利息为47万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李晓峰以公司资金周转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简业华借款100万元,李晓峰承诺每月向简业华支付利息,并由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简业华多次催讨,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曾还款。被告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简业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李晓峰作为借款人、简业华作为出借人、佛山市侨源家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条》,约定:李晓峰向简业华借款100万元,每月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佛山市侨源家居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李晓峰出具《借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出借人简业华人民币银行转账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并指定收款账号为:户名:区志坤;账号:62×××71;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番禺支行。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2月至年月日。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全额归还给出借人。此据。借款人签名和指模:李晓峰,2014年12月10日。”次日简业华转账100万元至李晓峰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简业华提交《借条》、《借款收据》、银行回单以证明其已出借100万元给李晓峰;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简业华提交的证据认定李晓峰于2014年12月11日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借条》、《借款收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简业华提起诉讼即催告李晓峰还款,李晓峰应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给简业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业华主张按《借条》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以年利率24%为限,故李晓峰应清偿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本金100万元自收取借款之次日即20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简业华。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业华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故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晓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简业华;二、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晓峰追偿;三、驳回原告简业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3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李晓峰、佛山市侨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罗朝霞人民陪审员  朱肖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