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民初473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张某,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特别古怪,脾气很坏,动不动就自杀、离家出走。离家出走后,被告父亲还打电话向原告家里要人,对原告及家人产生严重威胁和精神痛苦,时刻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与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特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同居一年后才结婚,且原告知道被告患有输卵管堵塞,所以婚后被告积极治疗疾病,但原告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在原告起诉后至今,被告也一直在治疗不孕不育疾病,但原告及家人对被告不闻不问,翻脸无情,所以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所借被告父亲人民币1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被告已经发生的和离婚后继续治疗所需医疗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婚前患有输卵管堵塞(原告婚前已知晓),婚后被告四处求医治病,但一直未愈,原告及其家人便对被告产生看法。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2016年2月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中。同年6、7月份被告回原告家中,双方未生活到一个月又发生争吵,被告继而离开原告家中,从此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被告患不孕不育疾病至今未愈,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双方均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且各执一词,本院不予审理,可另行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顺平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