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钟,鲁芳芳,黄万荣,翁丽娟,余姚市锐澳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65号。负责人:陈卫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剑慧,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钟,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芳芳,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万荣,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翁丽娟,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锐澳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凤仪路66号。法定代表人:黄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281执931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万荣、黄钟名下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云河绿洲36幢1102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B0××25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4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