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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田与陈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田,陈景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548号原告:贾田,男,33岁,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陈景梅,女,47岁。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二层203、205、206室。法定代表人邵雷。贾田、陈景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贾田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田撤诉。案件受理费由贾田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