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路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路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227号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路8号15楼。法定代表人:朱新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翔,江苏墨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诚,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路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3元,公告费用300元,由原告紫金普惠金融信息咨询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