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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永忠马万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忠,马万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422号原告苏永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西南街三委**组。被告马万金,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苏永忠与被告马万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苏永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永忠负担。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