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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林、赵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林,赵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号。负责人:许罗德。被申请执行人:李林,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赵雪梅,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1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林、赵雪梅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林、赵雪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