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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623号原告:苏某,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某,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董某于2017年3月21日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舞阳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仍在治疗当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董某因患病住院治疗,导致现无法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