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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牛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凤(曾用名“牛星星”),女,1988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贝洱海拉温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凤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牛凤在本市闵行区光中路868号贝洱海拉温控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班时,至女更衣室内,趁68号更衣柜锁损坏之机,徒手将该柜门打开,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于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牛凤再次至该更衣室内,将遗忘钥匙在上的64号更衣柜打开,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于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牛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牛凤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监控截图,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凤的亲属代为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牛凤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