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民初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东军与姜近生、赵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军,姜近生,赵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782号之一原告:朱东军,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姜近生,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赵玉霞,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姜近生之妻。原告朱东军诉被告姜近生、赵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东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东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保全费640元,由原告朱东军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旭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