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东军与姜近生、赵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军,姜近生,赵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782号之一原告:朱东军,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姜近生,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赵玉霞,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姜近生之妻。原告朱东军诉被告姜近生、赵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东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东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保全费640元,由原告朱东军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旭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