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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俊,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月忠,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拴俊,男,盛乐镇政府干部。上诉人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 惠 智审 判 员 吴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