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刑核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杰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刑核27号被告人杨杰,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暨居住地海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段志刚、韩保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杰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瑞娥、程翠利、姜霁宸、隋明全、隋朝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06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瑞娥、程翠利、姜霁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98.5元;被告人杨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明全、隋朝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98.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为被告人杨杰指定辩护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杰系杨丰刚(已死亡)的外甥。2015年7月3日17时40分许,杨丰刚将杨杰带至其经营的山东省海阳市城北农贸市场水果门市店内并告诉杨杰,在店内处于昏睡状态的被害人姜某2是他的仇人,请求杨杰帮忙一起将姜某2杀死。杨杰遂与杨丰刚一起用尼龙绳捆绑姜某2的颈部和双腿,将姜某2吊在房内横梁上,致姜某2窒息死亡。当日21时许,杨丰刚又与杨杰来到海阳市西哲阳小区杨丰刚的租房处,杨丰刚请求杨杰帮忙将处于昏睡状态的被害人包淑秋杀死。二人遂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包淑秋运至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羊角沟村树林内,杨丰刚用尼龙绳套住包淑秋的颈部,二人合力将包淑秋吊至一棵柿子树上,致包淑秋窒息死亡。当日23时许,二人驾车返回杨丰刚的水果门市店内,将已经死亡的姜某2移尸吊至包淑秋被害的同一棵柿子树上。姜某2、包淑秋的尸体被发现后,公安人员从其二人的胃内容物中均检出药物安坦成分。经鉴定,被害人姜某2、包淑秋均系受勒颈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杨杰于2015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29日,杨丰刚被发现吊死在海阳市东村街道石剑村西山的一棵樱桃树上。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杨某1、蒋某、杨某2分别证实,案发当天杨杰被杨丰刚叫走,并骑走了家中的三轮摩托车;证人王某、姜某1分别证实,案发当天杨丰刚找姜某2的情况;杨丰武证实杨丰刚告诉他其杀了二男一女。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当天杨杰、杨丰刚的活动轨迹及视频监控截图,证实了杨杰、杨丰刚、姜某2、包淑秋等人的活动情况。案发后,杨杰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其伙同杨丰刚杀害姜某2、包淑秋的现场、移尸现场以及行车路线。归案后,被告人杨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杰伙同杨丰刚杀害姜某2、包淑秋并移尸的犯罪事实。复核期间,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杨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杨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帮助他人行凶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杰与杨丰刚共同实施杀人行为,且连杀二人,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杨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杨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刑初5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福迅审 判 员 吕仲亚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