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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开亮、郝强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亮,郝强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31-1号申请人:李开亮,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梁山县。被申请人:郝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李开亮与郝强退伙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开亮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郝强所有的鲁H×××××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李开亮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开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郝强所有的鲁H×××××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