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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志伟与王学颖及孙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恢58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伟。被执行人:王学颖。被执行人:孙振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与被执行人王学颖、孙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辰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08)辰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