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明喜、江锦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喜,江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喜,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锦芳,男,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喜与被执行人江锦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25979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人民币36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向被执行人清收本案全部案款,不需要再由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