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岸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与胡力丹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胡力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8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岳辉,支队长。被执行人胡力丹,女,汉族,1974年12月出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NO.2421007643002《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二大队撤回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