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53号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晓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9号2号楼106、107室。法定代表人:毛新勇,董事长。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计354元,由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