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号。机构代码证:69802867-X。被执行人刘杰,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孝昌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杰、左菊香、左平安、黄晓、孝昌县五丰金银花种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24952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执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