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英彬、李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英彬,李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英彬,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君,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嵊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何英彬因与被上诉人李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一审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上诉人返还借款806000元整,以及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在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将该诉讼请求进行了公告,但在缺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除坚持原有诉讼请求外,还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支付各笔借款自借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经缺席审理对被上诉人增加后的诉讼请求直接作出了判决,而未依法保障上诉人对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抗辩的权利,该审理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英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