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维杭与陈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杭,陈正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727号原告杨维杭被告陈正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杭与被告陈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身份不详,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和身份不详且无法补正,应确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维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