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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董汉双、刘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董汉双,刘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刘相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汉双,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刘迎芬,女,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诉被告董汉双、刘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00元减半收取66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