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骆秀云诉高洪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秀云,高洪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222号原告:骆秀云,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本东,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高洪章,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骆秀云与高洪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本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洪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骆秀云向本院提交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高洪章退返给骆秀云租赁房屋风险抵押金1万元;2、判令高洪章退返给骆秀云不当得利取得的房屋租金12万元及利息2万元,共计14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洪章承担。事实和理由:辽源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坐落在西宁大路与康宁大街交汇处。龙山电业小区11号楼住宅1楼(以下简称为11号楼1楼),门市房约400平方米,高洪章于2005年5月1日承租。租期15年。开设网吧。2007年9月7日高洪章将该房屋转租给骆秀云,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书,租期为8年,年租金为6万元,骆秀云向高洪章交付风险抵押金1万元。同时,约定待租房协议终止后,高洪章无条件将风险抵押金足额退给骆秀云,至今未退。2010年9月,辽源市政府作出决定,将供电公司面向社会出租的房产地段,列入旧城区改造规划范围。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政府名义,下发并粘张《拆迁通知》,实行拆迁征收。供电公司认为政府拆迁征收是不可抗力行为,因此,供电公司与拆迁人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实行产权调换,届时,自《动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1号楼1楼房产使用权、处分权、所有权属龙腾公司。同时,供电公司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于2010年12月25日解除与高洪章2005年5月1日签订的11号楼1楼房产租赁合同。同时,导致骆秀云、高洪章于2007年9月7日签订的,该房产租房协议书也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高洪章不再向供电公司缴纳房屋租金。对该房产使用权消灭,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灭失的情况下,高洪章于2012年5月29日分别3次,收取骆秀云缴付的2011年至2012年度的房屋租金12万元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部返还给骆秀云,包括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孽息21000元。骆秀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高洪章辩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骆秀云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1份、房产租赁合同1份、拆迁通知1张、动迁安置协议书1份、情况说明1份、收条4份、民事判决书3份。经本院审理查明:高洪章承租辽源供电公司坐落于西宁大街与康宁大路交汇处,龙山电业小区11号楼1楼房产,租期为15年,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2007年9月7日高洪章又将该房屋转租给骆秀云,租期为8年,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向高洪章缴纳10000.00元风险抵押金。2010年9月27日,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辽源电业公司授权与龙腾公司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由龙腾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010年12月3日,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拆迁通知》,将高洪章承租后又转租给骆秀云的房屋列入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巨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向承租方发布《通知》并于当日解除租赁合同。此后高洪章收取骆秀云房屋租金12万元。本院认为,巨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发布《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租赁合同解除后高洪章已无转租权,更无权收取租金,在此情形下仍收取租金1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且应支付利息。利息可从骆秀云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但利息总额不能超过骆秀云诉讼请求主张的2万元。高洪章收取的房屋租赁风险抵押金1万元,在合同解除后也应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洪章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向骆秀云返还房屋租赁风险抵押金1万元;二、高洪章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向骆秀云返还房屋租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以2万元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诉讼费用600元由高洪章负担。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