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余芝、邓爱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余芝,邓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余芝,女,汉族,1940年6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邓爱菊,女,汉族,1944年3月10日出生,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李余芝与被执行人邓爱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988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帐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