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权小东诉胡甲龙、惠靓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小东,胡甲龙,惠靓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575号之二原告:权小东,男,1969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甲龙,男,198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XX镇XX村*组。被告:惠靓靓,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小区*号楼*楼*户。原告权小东与被告胡甲龙、惠靓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甲龙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武原宁审 判 员 苏宏盛代理审判员 曹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蒙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