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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斌、周丽与吴才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周丽华,吴才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吴斌,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周丽华,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石首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荣勇,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才广,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熊冠众,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周丽华诉被告吴才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周丽华以双方纠纷另案已作出判决、本案无需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周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吴斌、周丽华承担。审 判 长  肖恒增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张银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