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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中尧、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中尧,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肖中尧,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3号五楼521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8716-7。法定代表人:杨曼萍,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中尧与被执行人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中尧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新白鹭洲大酒店有限公司2256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