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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资阳格雅实业有限公司格林博雅饭店、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资阳格雅实业有限公司格林博雅饭店,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311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商业中心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085838。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资阳格雅实业有限公司格林博雅饭店,住所地资阳市外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79828871A。负责人,杜超林。被告: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33424230F。法定代表人:杜超林。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格林博饭店、四川资阳博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