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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毛某1、毛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1,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1,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某2,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毛某1与毛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某2在互联网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某2在支付宝账户的存款5.2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