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青州市谭坊镇谭中村冀某某家中,盗窃香烟4条,价值400余元。2、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青州市谭坊镇谭北村赵某某的大棚材料门头内,盗窃现金300余元。3、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青州市谭坊镇李家庄村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余元。4、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青州市谭坊镇李家庄村何某某家中,盗窃香烟6盒,价值36元。5、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进入青州市谭坊镇谭北村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在现场被抓获。以上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冀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袁加民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