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友阳与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友阳,黄杰,石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友阳,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被执行人:黄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被执行人:石胜珍,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友阳与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友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