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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友阳与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友阳,黄杰,石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友阳,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被执行人:黄杰,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被执行人:石胜珍,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友阳与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友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黄杰、石胜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