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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勾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勾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勾向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勾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勾向阳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峰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勾向阳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勾向阳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示,现已将案件移送至宁县法院并案执行,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