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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柳与马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柳,马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05号原告:周柳,男,1969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胜东,男,约30岁,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柳与被告马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柳撤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周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