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玲燕与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燕,陈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003号原告:刘玲燕,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陈志华,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刘玲燕与被告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玲燕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