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胜刚与渠县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刚,渠县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96号原告:杨胜刚,男,生于1988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区人。被告:渠县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渠县万兴广场丁香苑。法定代表人:雷新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胜刚诉被告渠县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杨胜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