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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与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181号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联合村157栋。负责人:王凤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系公司员工。被告于山,男,5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与被告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全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