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瑞金市丽江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瑞金市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瑞金市丽江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瑞金市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瑞金市丽江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大道水务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小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台商创业园红井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瑞金市丽江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风尚酒店)因与被申请人瑞金市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家俱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丽江风尚酒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永兴家俱公司的工作成果在交付使用后就出现油漆严重脱落现象,二审判决未查清永兴家俱公司违约事实,认定丽江风尚酒店尚欠油漆翻新款24582元,认定事实错误。丽江风尚酒店在庭审调查前提交了新证据,二审判决表述为“各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当然未对新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永兴家俱公司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使丽江风尚酒店不能实现正常经营的合同目的,丽江风尚酒店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二审判决对丽江风尚酒店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丽江风尚酒店向永兴家俱公司支付油漆翻新款,适用法律错误。丽江风尚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3年10月16日,永兴家俱公司与丽江风尚酒店相关代表人签订了《家具返新合同》,《家具返新合同》对油漆翻新的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永兴家俱公司对油漆进行翻新后,丽江风尚酒店于2013年12月27日在《家具��漆翻新对账清单》上进行签字,对验收内容及实欠油漆翻新款24582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丽江风尚酒店称在对账后不久油漆存在严重脱落,其不应支付所欠油漆翻新款,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家具返新合同》、《家具油漆翻新对账清单》为证,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丽江风尚酒店称其在二审时提交了新证据,二审判决书表述为“各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当然未对新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经查,丽江风尚酒店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申通快递详情单、快递单号查询以及短信截图等证据,二审判决书虽对举证及质证情况未进行阐述,存在瑕疵,但据二审询问调解笔录记载,上述相关证据已经永兴家俱公司质证,二审法院对该证据进行了审查,二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并不必然意味着未对证据进行审查,丽江风尚酒店称二审法院当然未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依据不足。(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永兴家俱公司起诉要求丽江风尚酒店清偿油漆翻新款24582元,丽江风尚酒店反诉要求永兴家俱公司赔偿丽江风尚酒店因修补油漆所花费的费用14600元,永兴家俱公司继续对丽江风尚酒店本案所涉家俱油漆脱落承担修补责任。因丽江风尚酒店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家俱油漆脱落系永兴家俱公司工作成果的质量问题所致,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请,并依据《家具油漆翻新对账清单》判决其向永兴家俱公司支付尚欠的油漆翻新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丽江风尚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瑞金市丽江风尚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