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与被告李士军、季三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李士军,季三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周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624号原告陈丽,女,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军,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被告季三郎,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03781480W,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公园巷48号。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朱玲,该公司理赔专员。第三人周沫,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李士军、季三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第三人周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以被告李士军已赔偿其损失95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陈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汤淑明 来自: